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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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陳麗雲 被告 陳弘德 上列被告陳弘德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桃交簡字第188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簡志宇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