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 張吉成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曄皇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李曄皇最新戶籍資料附記事欄,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