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
家法定代理人 鄧海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催字第443號)移轉管轄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 謝金發 不幸於民國88年5月21日死亡,因有無繼承人不明,聲請人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現聲請人基於法定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管理其遺產,爰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或聲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表示,以利遺產管理職務之執行云云。
二、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此觀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自明。
三、經查:被繼承人謝金發雖於聲請人處安養,然被繼承人死亡時係設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並非設籍於安養機構,故依上開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自應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縣榮民服務處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及向法院聲請准予公示催告。執此,聲請人既非被繼承人謝金發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其所為之本件聲請顯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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