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499號債權人 江州建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菭熙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案外人 林濬宏 向其借款未清償,而林濬宏已死亡,債務人林菭熙為其繼承人,故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林濬宏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