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 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16號原告 莊清倫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被告 莊許尡 被告 莊秀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