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52號上訴人 張景芳
張敏雄 林秀芬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建庭 上訴人 吳柏修
郭金楠 郭紹基 郭宏毅 楊淑滿 郭淑 郭鴻山 郭秋慶 郭勝宏郭信昌 郭信欣 郭芳源 郭澤華 郭澤章 郭澤仁 郭澤萍 郭尚汶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服役) 郭尚官 郭素冬陳裕旭陳弘德郭宗隆郭佳萍郭令澤
0 郭傳芳
郭田塗 郭義弘 吳秋江 郭志 郭志鵬 郭志峯 郭美年 鄭鳳草 林洋美 郭薇薇 李志祥郭汶洸 之遺產管理人 郭珍珍 郭庭婕郭菁菁 郭瑛瑛 詹玉秀 郭冷清 郭春長 郭宜紋 郭名修 郭小如 郭娟娟 莊素卿 郭育均 郭思函 郭乙城 郭乙發 郭幸妤郭宥妘 郭幸美 郭世聰 郭世哲 郭世裕 蔡明達 郭冠瑩郭怡雯 郭麗婕 林梅 黃寶珠 郭美妏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博光 上訴人 郭博達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上訴人 郭琇婉
郭益良 郭文良 郭温良 楊博文楊郭素照 之繼承人
0 郭志傑郭蘇滿 之繼承人
郭堯芳郭金通 之繼承人 郭淑燕 即郭金通之繼承人 郭慧岑 即郭金通之繼承人 郭慧珊 即郭金通之繼承人 郭慧琳 即郭金通之繼承人 郭淑瑜 即郭金通之繼承人 郭仲凱 郭仲淇 郭慶龍郭金萬 之承受訴訟人 郭慶忠 即郭金萬之承受訴訟人 郭靜美 即郭金萬之承受訴訟人 郭炯展郭正卿 承受訴訟人 郭炯義 即郭正卿承受訴訟人 郭炯燦 即郭正卿承受訴訟人 郭炯俊 即郭正卿承受訴訟人 郭華貞 即郭正卿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吳敏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郭尚官、郭尚汶、郭秋慶、郭鴻山、郭博光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上訴人郭博光為上訴人郭尚官、郭尚汶、郭秋慶、郭鴻山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郭尚官、郭尚汶、郭秋慶、郭鴻山(下稱郭尚官等4人)於訴訟繫屬中將其等所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16分之1、216分之1、108分之1、108分之1,分別移轉登記予上訴人郭博光,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查核無誤(見本院卷三第140-163頁),上訴人郭尚官等4人及郭博光於民國110年7月25日具狀聲明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二第477頁),除上訴人郭尚官等4人、郭美妏及郭博達具狀表示同意外(見本院卷二第477頁、卷三第58頁、第62頁),其餘當事人則未表示意見,本院審酌上訴人郭尚官等4人應有部分既已移轉於上訴人郭博光,由其承當訴訟自有助於終局解決本件紛爭,故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裁定准許上訴人郭博光為上訴人郭尚官等4人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怡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