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13號
債權人 施仁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歐宴 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何時未繳納分期和解金之起迄日各為何?。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利息部分請求前少一「及」字)。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13號
債權人 施仁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歐宴 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何時未繳納分期和解金之起迄日各為何?。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利息部分請求前少一「及」字)。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