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8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13號

債權人 施仁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歐宴 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何時未繳納分期和解金之起迄日各為何?。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利息部分請求前少一「及」字)。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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