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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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10號
債權人福臨門大廈(樓)管理委員會/福臨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鴻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承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及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提出臺中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2和9樓之15之第1類建物謄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29,322元之計算式。
㈤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及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㈥提出債權人公所備查函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