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055號債權人 宋采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彭雅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雅玲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票號0000000之本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故不得依據票款請求。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7月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釋明對債務人彭雅玲請求之其他原因關係,債權人已於102年7月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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