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4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0號原告 王美雲 輔佐人 李海光
李文傑 被告雲林縣政府代表人 蘇治芬 訴訟代理人 林成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章建築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台內訴字第10102845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2年6月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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