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515號聲請人富渥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裕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楊雅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5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富渥克國際企業有│永豐商業銀│100年5月18日│4,000元│AE0000000│││限公司蔣裕平│行新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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