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891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浤立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第24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