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5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拾伍包(合計淨重壹點參陸公克,空包裝總重參點捌肆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5包(合計淨重1.36公克,空包裝重3.84公克),經鑑驗結果,均含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10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623072740號鑑定書1紙(參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193號偵查卷宗第64頁)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又扣案之白色結晶性粉末1包(毛重0.5公克),業據被告於警詢時陳明係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自承於本案被查獲前4日內曾施用上開2類毒品,核與其被查獲時,為警所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相符,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可按(參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193號偵卷第58頁),足認該扣案白色結晶性粉末確為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為違禁物。再被告甲○○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364、365、3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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