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張詠雪
呂香蘭 被告 蔡紘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 呂春蘭 」之記載應更正為「呂香蘭」。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載原告「呂春蘭」之姓名,顯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載內容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張兆光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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