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鶴爵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 律師
郭子千 律師 焦郁穎 律師被告 鄭佳怡
鄭安玲 鄭文婷 李瑋凡 鄭素女 鄭榮川 鄭賴錦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萬9,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3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葉乙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