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原告 卓采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欣霓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當事人之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全部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或營業所,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3月20日以109年度補字第6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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