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9年8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台中縣大里市○○里○○路○段○○○巷○○號3
樓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廣三甲天廈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被告依法有繳交管理費之義務,不料被告竟積欠自民國97
年9月至99年4月19日止之管理費共新臺幣(下同)32,565元
尚未繳納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住戶規約、存證信函及回執、會議紀錄、建物
謄本、積欠管理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間
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
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據以請
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32,565元,以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99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
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