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848號
原   告 希望之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銘朝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8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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