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99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被告等均係設籍
臺北縣新店市戶政事務所,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1件可按,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補正被
告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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