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抗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0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呂家輔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9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所示其餘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業經抗告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向法院合併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審酌抗告人犯罪之類型、情節、次數,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固非無見。
二、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執行刑時,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容,作為審查及定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466號裁定意旨參照)。易言之,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法院僅能於聲請範圍內依法裁定,不得任意擴張、變更請求範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0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檢察官向原審聲請就抗告人所犯數罪定其應執行刑,依聲請書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2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部分,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數共十四罪,惟並未將原裁定附表編號8所示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納入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而依卷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114號刑事確定判決內容,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所載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所受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14次)」、犯罪日期「106/06/11(2次)」部分,與前開確定判決相左,亦即前開確定判決僅認定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十三次,其中犯罪時間為106年6月11日者僅一次,據此固堪認檢察官聲請書附表之內容,確與前開確定判決內容相左。然姑不論檢察官聲請書上開與原確定判決相異部分,是否為顯然錯誤而屬法院得依職權更正之範圍,檢察官既未將原裁定附表編號8所示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罪刑納入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即便此部分犯行之犯罪時間確係在原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而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揆諸前引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而審理。
四、原審未查,竟未經檢察官聲請而逕將原裁定附表編號8所示罪刑一併納入定應執行刑之範圍,自有違誤。抗告意旨雖未就此加以指摘,然原裁定既有前開未洽之處,自應由本院依法將原裁定撤銷。又原裁定附表編號8所示罪刑確係符合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已如前述,則檢察官未予聲請一併定應執行刑,究係刻意排除,抑或不慎遺漏,應由原審究明,為維抗告人審級利益,爰發回原審法院另行處理,以期妥適。又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使抗告人所受刑罰遠高於同類型被告,裁量權行使不當部分,原審重為裁定時,應一併注意,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宗倫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原裁定附表:受刑人 呂家輔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年10月【共13│有期徒刑8月(共4罪)││││罪(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14│││││次)】││├────────┼─────────────┼─────────────┼─────────────┤│犯罪日期│106年7月25日│106年4月7日、4月12│105年12月某日、106││││日、4月17日、4月24日│年1月新年過年前後某日、1││││、4月25日、4月28日、│06年3月某日、106年4││││5月16日、5月28日、6│月30日││││月11日、6月17日、6月│││││20日、6月24日、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1120號│度偵字第6865號等│度偵字第6865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70號│107年度訴字第75、11│107年度訴字第75、11│││││4號│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31日│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70號│107年度訴字第75、11│107年度訴字第75、11│││││4號│4號││├────┼─────────────┼─────────────┼─────────────┤││判決確定│106年11月18日│107年5月17日│107年5月17日││判決│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編號2至8所示22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度執字第5383號│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454號)││├─────────────┴───────────────────────────┤││編號1至8所示23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816號)│└────────┴─────────────────────────────────────────┘┌────────┬─────────────┬─────────────┬─────────────┐│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0日│106年6月14日│106年5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6865號等│度偵字第6865號等│度偵字第6865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11│107年度訴字第75、11│107年度訴字第75、11││││4號│4號│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11│107年度訴字第75、11│107年度訴字第75、11││││4號│4號│4號││├────┼─────────────┼─────────────┼─────────────┤││判決確定│107年5月17日│107年5月17日│107年5月17日││判決│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2至8所示22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454號)││├─────────────────────────────────────────┤││編號1至8所示23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816號)│└────────┴─────────────────────────────────────────┘┌────────┬─────────────┬─────────────┬─────────────┐│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6日│106年5月4日│106年5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6865號等│度偵字第6865號等│度偵字第9068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11│107年度訴字第75、11│107年度訴字第330號││││4號│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107年8月27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11│107年度訴字第75、11│107年度訴字第330號││││4號│4號│││├────┼─────────────┼─────────────┼─────────────┤││判決確定│107年5月17日│107年5月17日│107年9月14日││判決│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2至8所示22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454號)│度執字第4465號││├───────────────────────────┤│││編號1至8所示23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816號)││└────────┴───────────────────────────┴─────────────┘┌────────┬─────────────┬─────────────┬─────────────┐│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17日│106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9068號│度偵字第9068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30號│107年度訴字第3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30號│107年度訴字第330號│││├────┼─────────────┼─────────────┼─────────────┤││判決確定│107年9月14日│107年9月14日│││判決│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0至11所示2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4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