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4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賈培恕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五日就被告賈培恕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賈培恕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於民國105年12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認本件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上開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