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陳宋秋美 被告 林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面積1,008.89平方公尺)、同段10地號(面積289.28平方公尺)等
2筆土地返還原告取得耕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6,889元【計算式:面積(1,008.89㎡+289.28㎡)×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2,206,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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