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聲請人 陳美媛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到期日為「111年3月12日」,掛失止付通知書未載發票日,請確認支票有無記載發票日(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如111年2月21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日期有缺,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