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67號
聲請人 許倫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萱瑜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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