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25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閎杰 (原名: 許鴻鵬 )
許婉庭 (原名: 許婉芸 ) 許庭琍 (原名: 許書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淑珍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訴訟代理人 趙美華
潘聖元 黃杉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保險字第25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5,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勇如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