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17號上訴人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政達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唐小菁 律師被上訴人康鼎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胡志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蘇姿月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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