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1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有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祖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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