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除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除字第4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12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2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楊雅蘭┌──────────────────────────────────────────────────┐│附表:97年度審除字第49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0NX0000000-0││1│91│││1│││││││├─┼───────────────┼──────────────┼────┼───┼────┼───┤│00│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0NX0000000-0││1│57│││2│││││││├─┼───────────────┼──────────────┼────┼───┼────┼───┤│00│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0NX0000000-0││1│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