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09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證明及其他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⒉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⒊勞、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及薪資單。
⒌房屋租賃契約書、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
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⒍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
⒎說明聲請人戶籍地在高雄市○鎮區○○○路○○巷○○弄○號,於負債情形下於前鎮區另行租屋之必要及原因。
⒏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玲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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