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乙○○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97號),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程克琳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