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原告 陳小青 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 律師被告 羅芯妤 (更名前 羅怡君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原易字第1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江永楨
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