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8,067元【計算式:(高雄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870元/㎡×占用面積813.87㎡)=708,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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