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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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3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4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5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高瑛珠
吳婧榳
葉麗婷
黃浩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 律師
童行 律師被告 陳品聿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57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