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91號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91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6年度判字第91號上訴人德晃有限公司代表人 許溫德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陳家祥 律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被上訴人長槙龍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道槙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更㈠字第8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胡方新法官程怡怡法官張國勳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莊子誼關鍵詞:牙籤刷結構改良
新型第M284358號專利單一課予義務訴訟新證據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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