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自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自字第71號自訴人 江添祥 上列自訴人因瀆職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瀆職自訴狀所載。
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自訴人江添祥提起本件自訴時,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而該裁定業於同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其仍逾期未補正,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第32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張景翔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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