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27號原告 何金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江榮俊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叁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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