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7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呂淑皇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瑛
法官莊惠真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瑋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