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原告 彭詩雯 被告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訴訟代理人 黃姵菁 律師被告 邱水成
琦曜 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蔓鈞 即 邱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