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30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 陳秋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陳秋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乙○○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
二、釋明陳秋嫻為票據債務人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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