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5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峰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5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峰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