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8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怡芳 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運隆
巨隆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湘芸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1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9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幸怡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