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90號上訴人即原告 姜相維 被上訴人即被告榮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恩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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