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翁瑞昌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偽證等案件(本院95年度訴緝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