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8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淑玲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淑玲明知 林武龍 (業經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與 張淑櫻 係夫妻,且婚姻關係存續中,為有配偶之人。詎洪淑玲與林武龍2人竟基於相姦、通姦之犯意,自民國97年12月20日起,在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接續多次性交行為,期間洪淑玲因而受孕、流產。嗣於99年4月4日,張淑櫻查覺林武龍行為怪異,經追問後始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淑櫻告訴被告洪淑玲妨害婚姻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狀在卷可參,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