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98號原告 楊聰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所投保台灣人壽「好心200殘廢照顧終身健康保險及其附約(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法律關係存在,起訴狀未附上開保險契約之相關文件,請補正(★所提出任何書狀、資料,請均附繕本一份);另本件得確認之利益多少(保單價值)?本件訴訟標旳價額多少(涉及應補繳裁判費數額)?若未陳報或陳報未有具體依據,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165萬元為核算依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若逾期未補正,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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