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93號原告 蘇振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上開土地地上物(構造、使用人等)位置圖示、出入道路...等。
二、被告等人即上開土地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被告等(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如繼承人中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依上開資料補正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五、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600元。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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