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債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債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欣宜┌───────────────────────────────────────────┐│附表:債券99年度除字第244號│├──┬────────────┬───┬────┬────┬──┬────┬─────┤│編號│發行公司│記名人│債券號碼│債券名稱│張數│債券金額│債券發行日│├──┼────────────┼───┼────┼────┼──┼────┼─────┤│00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無記名│09402BD0│94-2期無│1│0000000│94年1月24│││公司││028100│到期日累│││日││││││積次順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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