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7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湮滅證據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刑五庭法官李毓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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