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40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楊信慧 訴訟代理人 許哲仁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楊信慧(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楊信娟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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