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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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監宣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3號聲請人A01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A02同意擔任本件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陳報A02之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